此类考生应提供上海市居住证件(《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5.原持有本市蓝印户口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经各区(县)教育局(中招办)汇总名单后送本区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进行比对审核通过后,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本条政策至2013年执行截止。
6.属在沪台胞及台胞子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持外国护照学生报考对象
持外国护照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如继续在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升学就读,须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符合第一项第(二)款政策的学生,可选择作为该政策对象予以报考,亦可选择第一项第(三)款报考。其他学生按第一项第(三)款予以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学生报名且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后,可由初中毕业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区(县)和考生实际情况安排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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