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
第二十六条招生院校组织考试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5%的;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0%的;
(二)擅自将其它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三)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核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三十条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违反规定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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