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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校不得向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费用

2014-06-28 10:48编辑:【郑州教育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27日,黑龙江省教育厅下达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通知各级各类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中要强化安全保障和考生服务,切实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

  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

  通知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考招生和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保送生、国防生、军事院校招生、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定向就业招生及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等类型招生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高考加分、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和应试外语语种等方面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经高校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章程。高校要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招考办、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降低标准向高校投放考生档案

  各级招考办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出台含有违规“点招”录取等与国家招生政策相抵触的招生办法;不得超越职权制定招生办法或照顾优惠政策;不得擅自扩大高校招生规模或调整高校招生计划;不得擅自调整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试点高校范围、招生计划和规定的项目范围;不得划转计划委托任何军队院校招生。省招办不得违反规定的投档工作秩序或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校投放考生档案;不得将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自主选拔录取等特殊类型考生档案投放给高校或为高校办理录取手续;不得擅自改变高校招生计划类型,不得为无计划高校或擅自为高校突破招生计划办理录取手续;不得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和专业;除国家特殊需要外不得在招生结束后违规组织特殊类型招生补录。

  高校不得向中学、家长收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

  各高校不得发布未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或者进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无计划或擅自突破计划规模继续进行招生或违反计划管理要求调整计划;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或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要求;不得擅自扩大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招生规定的项目范围、招生计划;不得违反规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标准录取考生、拒绝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类型招生中变更经公示的考生入选专业、录取优惠分值或录取不具备条件的考生;不得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不得在新生入学后将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调整到普通类专业或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录取的学生调整到非外国语类专业;不得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协议”、“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方式恶性抢夺生源;不得向中学、考生及家长收取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与招生挂钩的任何费用;不得避开省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不得在单独考试、综合评价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组织不符合本地高考报名条件的外省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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