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基本情况
上海外国语大学创建于1949年12月,是教育部直属并与上海市共建、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的全国重点大学,学校秉承“格高志远、学贯中外”的校训,现已发展成一所培养高端国际型外语人才的多科性、国际化、高水平特色大学,拥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学校虹口校区地址:上海市大连西路550号,邮编:200083;松江校区地址:上海市文翔路1550号,邮编:201620。本科各年级、各专业学生均于松江校区就读。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二、组织机构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上海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上海外国语大学纪委监察处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三、招生计划
学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生源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并确定2014年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学校2014年在各省(区、市)招生的专业、人数及有关要求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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