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福州大学(国标代码10386),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福建省人民政府与国家教育部共建高校。创建于1958年,现已发展成为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理、工、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重点大学。
第三条学校位于福建省省会福州市,现有福州旗山、怡山、铜盘、厦门鼓浪屿、集美、泉州泉港等多个校区,占地5000余亩。学校办学主体位于福州市大学城旗山校区,美术类专业办学点位于厦门市集美区大学城福州大学厦门工艺美术学院,闽台合作项目办学点位于福州市铜盘校区,石油化工学院所属的化学工程与工艺、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专业三、四年级在泉州泉港校区培养。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以及研究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宜。
第六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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