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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生职业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2)

2014-05-27 20:59编辑:【郑州教育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院长对招生工作负总责,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院长和院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学院专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高职(专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 北京卫生职业学院的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愿意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我院只招收参加当年高会统招的考生。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北京市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政策、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八条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考生的考试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及其它录取条件。

  第九条 同一科类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投档,投档时顺序检索考生志愿,只要考生会考成绩符合所报志愿的要求且该专业招生计划未满,考生将被此专业录取。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优秀学生、运动成绩突出、有特长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投档后,若有招生计划未满的专业,将向社会公布,重新征集考生志愿并仍按上述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建议非英语语种的考生不要报考我院,凡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

  第十三条 学院在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要求考虑,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再次强调对考生身体状况的特殊要求,并做补充说明。

  (一)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无色盲、色弱、斜视、弱视;

  (二)双耳听力范围均不低于3米;

  (三)嗅觉迟钝、口吃者不宜报考;

  (四)肝功能异常者不宜报考;

  (五)青霉素过敏者不宜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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