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师范类本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2880元/年、师范类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2800元/年,艺术类本、专科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8540——9000元/年。本科其他类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3600——4320元/年,高职高专专业学费收费标准为6000——6020元/年。我校实行学分制收费,以上学费标准为预交学费,学年末按所选学分结算,多退少补。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300——900元/年。
以上收费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六章奖、助学办法
第十八条学校有完善的奖学金、助学金体系。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学校十佳全优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专业奖学金,社会资助的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经学校审核批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或减免部分学费。学校广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教育、指导、推荐工作,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和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近年来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居区内同类院校前列。
第八章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有关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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