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专业学制五年,其他专业学制四年。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予以严肃处理。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自于互联网,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本站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站长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