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招生计划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院校志愿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京录取考生时,对于报考我校本科一批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3%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提档比例
调阅考生档案数不超过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平行投档省份原则上不超过110%。
第十条 录取总规则
在录取考生时,严格按照当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全面审核,分专业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
1.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分政策。
2.专业录取时,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情况,设定专业志愿差,专业志愿差不超过3分。同等分数下,对语文、数学(文/理)成绩合计高者、两科成绩差值的绝对值小者、外语成绩高者依次比较,优先录取。
3.华侨学院工商管理(国际会计)专业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金融信息管理)专业、国际经济管理学院金融学(金融经济)专业由于英语授课比例较大,原则上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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