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科专家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审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九条 普通本科招生条件按照当年《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和翻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部分专业课教学采用中英双语教学和英文原版教材,请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如自愿报考并被录取,须按学校要求修习英语学分和有关专业课学分。
第十一条 口语加试要求:所有专业均需参加并通过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可根据所在省份外语口试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如考生因所患疾病无法完成学业、或对完成专业学习和其他学生有严重影响者,学校将不予录取。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核定的招生规模拟定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统一招生。除北京市外,学校所有专业均在考生所在省本科第一批次招生。
北京市部分小语种专业在提前批次招生,其他专业在本科第一批次招生。
分省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分别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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