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4年面向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经院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适当使用。
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参照往年标准):普通类专业15000-16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21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根据不同的住宿条件,住宿费为1000元/生?年-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新生报到须知。如天津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学院将执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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