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招生办法
第十条 我校是共青团中央所属重点高等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属提前批次录取院校。
第十一条 实行考生自愿报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综合考核,提前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未被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二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将我校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栏目中,同时可填报第一、二、三批录取院校的志愿,以便在未被我校录取时,由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三条 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四条 我校将按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五条 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六条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内地新疆和内地西藏高中毕业生、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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