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等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一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且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二条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三条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子女,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第十四条台湾省籍考生,报考省内外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第十五条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时可增加10分投档。
第十六条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6分投档。
第十七条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省中学生体育比赛(不含少年赛)获个人单项前三名的队员或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并同时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比赛成绩标准的应届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5分投档。
第十八条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5分投档。
第十九条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满五年(引进的优秀人才和现役军人子女的户籍要求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或非少数民族聚居市县的少数民族聚居乡镇所在市县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满三年且在这些地区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学校可增加5分投档。
第二十条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最高分值,且不能累加。高考加分仅限投档时使用,在录取时是否使用,由招生学校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海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自于互联网,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若本站侵犯到您的版权,请与站长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