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实际需要,《规程》着力规范了以下内容:一是在总则部分,根据国际经验和国内高校的实践,明确了学术委员会定位,引导高校整合校内学术组织,加强顶层设计,保障学术委员会的独立性,构建系统的学术体系。二是明确学术委员会人员的组成和产生规则。《规程》第二章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的基本规则,委员应当具备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界定了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比例,强调向教师和基层学术组织倾斜。在委员产生机制上,要求注重发扬基层学术民主,并对委员的代表性和流动性提出要求。为平衡学术委员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规程》还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作了规范,规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或者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具体办学由学校决定。三是强化学术委员会的作用与职权,促进学术委员会在学校管理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规程》第三章明确学术委员会具有审议(决策)、评定、咨询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4类职权,对每一类职权又规定了具体内涵,为学术委员会切实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四是健全学术委员会运行规则,保障学术权力规范行使。《规程》第四章对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组织与运行规则、议事程序与监督机制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规范了会议规则,建立了会议开放、委员回避,决定公示及异议、年度报告等多项制度,保障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规则组织、运行和接受监督。
下一步,教育部将深入推进《规程》的学习宣传工作,提高高校领导干部以及教师、学生对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推动高校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自身学术委员会章程,建立完善高校落实《规程》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机制,以《规程》颁布实施为契机,在高校内大力营造尊重学术自治、保障学术自由的氛围和制度环境,进一步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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