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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章程如何才能成为“大学宪章”?(2)

2013-11-29 09:50编辑:【郑州教育网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要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让章程成为各社会机构、教育部门和学校都必须遵守的大学宪章,大学章程的制订有必要提交给全国人大(对于国家举办的大学)和地方人大(对于地方举办的大学)进行讨论、审议。这样通过的大学章程,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另外,即便在校内,按照目前的大学章程,恐也难改变行政治校的基本格局。以学术委员会为例,舆论普遍认为,章程的一大“亮点”是提到设立学术委员会。可是,对于学术委员会成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却没有具体的条文加以支撑,章程明确的学术委员会职责基本是“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那么,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行政部门不采纳怎么办?为何不明确学术委员会独立运行,是最高学术权力机构,行政必须执行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决策呢?

  其次,如何让大学章程得以确实落实?我国教育规章的一大问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包括三年前制订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所提到的教育改革,到现在落实者了了。比如推行高考改革,三年前的纲要就提到了推行考试招生相对分离,可三年之后,具体的高考改革方案一直没有出台,这次三中全会的决定又重申这一改革。再以高校信息公开为例,2010年9月,我国教育部出台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公开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办学信息,但迄今为止,依法公布学校办学信息的高校只是个别,而对未公布信息的学校,却没有任何问责。

  客观而言,相对于没有大学章程来说,大学制订并发布章程,已有进步,能把所有章程的内容去执行,也对办学有促进,比如,人民大学章程中提出,“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然而,如果规定“一般”不执行呢?

  早于1999年实施的《高等教育法》明确了大学拥有7项办学自主权,也明确大学必须有章程,但直到今天大学才开始补订章程,所有学校都没有拥有法律规定的自主权,这充分说明依法治教极不乐观。根源是,《高等教育法》这部法律连“法律责任”一章也没有,这意味着如果不执行这部法律,也根本没有问责。现今的大学章程也存在这一问题,也没有问责条款。如果制订了章程,有人却根本不当回事,就像没有制订一样,无疑是很糟糕的事。如果章程成为摆设,不真正赋予教师、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评价的权利,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也就只是口号了。这是必须警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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