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报黑龙江省内或省属院校时按相关政策投档。
(1)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未被评定为烈士的人员子女或者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在黑龙江省工作并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子女,总分达到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在黑龙江省工作的省级(含)以上优秀专家的子女,在所报省内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对俄语语种考生,在所报省属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对侨眷考生,如所报省属院校投档分数达到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可降低10分投档,由院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6)黑龙江省属高等院校招生时,对鄂伦春、赫哲、鄂温克、柯尔克孜、达斡尔、蒙古、锡伯、俄罗斯族考生或者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所报黑龙江省属高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7)报考空军飞行学院未被录取的空军培训基地考生报考省属院校,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并优先录取。
6、上述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具备多项照顾条件的,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如果高等学校在批次线下降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由省招考办在网上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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