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800元—9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与贷款:国家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占学生数的0.3%;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占学生数的4%;国家助学金每人平均3000元,占学生数的28%。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按照学生人数的50%评定,其中一等奖学金5%,金额为800元;二等奖学金10%(含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1.5%),金额为500元;三等奖学金30%,金额为300元;(其中: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生活管理委员会、学工助理等学生组织在评定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时按照实有学生干部数的15%掌握;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金额为500元;)单项奖按照学生人数的5%评定,金额为100元。学校还通过绿色通道、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及各类社会资助活动等方式,为贫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机会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生源地可以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及部分生活费,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请6000元。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学校招生录取原则,杜绝录取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对违反录取原则和招生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热情接待来信来访,增强招生工作透明度,实行六公开三监督制度,认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师范大学负责解释。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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