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和各省军区的统一组织下,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第十五条我校实行提前批次录取,根据各省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分男、女生)的120%以内。根据考生的成绩和志愿,按专业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未被我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第一批次普通高等学校投档。
第十六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录取最低分数控制线为各省一本线。录取专业之间不实行级差分,根据考生报考情况、专业调剂及学校学科专业需求确定录取方案。
第十七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特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可在投档范围内优先录取。
第六章 学员待遇、教学管理和毕业分配
第十八条我校招收预备军官学员。学员入学时暂不办理参军入伍手续,与学校签订《军队院校预备军官学员培养协议书》。在校期间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享受合理免费医疗待遇。学校每月发给学员750元生活补助费(寒暑假二个月不发),每年按1700元标准发放军装。
第十九条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全程淘汰,其中,因政治思想不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执意要求退学或拒不入伍的,应缴纳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培养费用,并按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或不适合在部队工作的,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学员本人可向高考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转入相关普通高校学习。
第二十条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综合素质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毕业当年6月,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入伍时间统一从入学当年9月1日起算,同时注销户口,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八年制学员第五学年结束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毕业学员均纳入军队院校毕业分配计划,分配至军队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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