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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京籍少年异国高考逆袭路遇阻 将保留申诉权利(2)

2013-05-25 11:52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记者:您之前是没有听说过有关于442的规定吗?2009年底颁发,2011年就实施了。

  张建党:这个问题一直在看,而且我判断主要的依据是文件。现在我手头上就有这个文件,那么这个文件可以看到两条,第一条就是442,第二个就是针对国内移民国外后返回国内接受报名。现在争议可能就是这两个点是不是第二条,是不是使用了第一条。

  张建党口中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怎么回事呢?据了解,《教育部关于规范我国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外来2009-第83号文)》,它确实是两条:第一条说的是,自2010年起来华留学生必须满足442新规,第二条是,祖国大陆、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移民外国后,返回国内接受高中教育并毕业,如未恢复中国国籍则属于在中国地区的外国侨民,如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可持其所在省区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其所在省区市、省级招生委员会制订的地点报名,参加我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如果我们把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开看的话,第二条确实没有谈到任何关于居住年限相关的标准,更不用说442了,那么张建党是怎么理解这第两条的呢?

  张建党:我想我是接受了中国的高等教育,我的理解应该没有错,假如说这两条都适应442的话,第二条就没有必要存在,根本没必要单列出来。还有一个就是说,第二条我们要看出来,说移民国外返回国内,我们知道在国内招生是连续三年。那如果使用刚才的那个条例,我需要在国外最近4年中有居住两年的记录,高中就没办法完成,完成不了高中,就根本没有办法高考,都没有办法满足报名的条件,更没有所谓加10分的优惠待遇。所以我理解,第二条和第一条是平行的、互不干涉的。

  老张坚持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彼此互不干涉、相互独立的两条平行的规定。对此,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力表示,其实这个通知首先要明确一点,它就是高等学校接受国外留学生的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是2000年下发的,如果我们翻这个管理规定的话,会发现所有的都只是针对外国留学生来说的,这当中没有提到华人、华侨相关的规定,因此2009年下发的关于外国留学生有关工作的通知是对它补充,而通知当中第一段开头特别说到一句话,祖国、内地大陆以及港澳台地区在移民外国之后,又再回国定居的侨民,他们适用于这个通知,而且后面还特别解释是以留学生的身份来对待的。因此张建党的孩子适合第二条,不适合第一条。

  不过,《南方都市报》今天的报道说:地方上的解读和教育部未必一致。他们采访了广州市招办的一位资深高考工作者,他表示,此前他们只要考生有广州高中三年学籍,持有《外侨居留证》,即可报名参加高考。至于“4年护照和2年国外居住记录”,他们认为是针对直接申请大学的考生而言,参加高考并不受此限制。

  另外,首发报道此事的《中国周刊》,他的副总编辑、新浪微博实名认证@徐一龙今天下午发微博说:“我们给北京市考试院打了三次电话。昨天,很明确告诉我们只需外侨居留证,无需四年两年限制,因为那是留学生申请,无关考试。今天,又打了两次,还专门告知他们,让他们看下中国青年报关于教育部的最新报道。考试院领导在电话里研究半天,最后告诉我们,还是只需要证,无需四年两年限制。均有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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