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部分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和我校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奖勤助贷制度
第二十七条 普通本科、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本科学费标准为普通类本科10000元/年,艺术类本科12000元/年,普通专科学费8000元/年,住宿费1000元/年。如国家及省政策有所变动,最终以国家及省有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的贷款最高不超过6000元。具体政策按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法执行,外省考生执行生源省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我校原则上不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通过获得各类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解决。建议考生在报考我校前,认真分析我校收费标准并根据家庭实际经济条件慎重报考。
第三十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本校设有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帮助和指导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学校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
第三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有关退费规定执行。
第六章 证书颁发
第三十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均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三十三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专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盖“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印章。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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