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成都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成都理工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成都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名称:成都理工大学,国标代码:10616,办学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仙桥东三路1号。
第四条 办学类型、形式: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以普通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各类成人本专科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 招生计划:以教育部批准下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的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 毕业证书:学校实行弹性修学年限,本科生在3-6年内,专科生在2-5年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中英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由成都理工大学进行统一管理,在校本部就读,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教学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成都理工大学本、专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英国合作大学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以及英国斯泰福厦大学学士学位(Bachelor of Arts in Business Management)。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本、专科招生工作;成立由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书记任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全程监督招生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成都理工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和分数级差相结合”的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同一分数段10分以内,学校根据考生德、智、体、美综合情况决定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加分政策,以加分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专业安排的成绩依据。对艺体获奖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级差的办法,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下降一个分数级差,以等效成绩进入第二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依此类推。专业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不超过5分。同等条件下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除日语专业外,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外语语种安排教学,且每个专业有多门采用英语或采用英、汉双语进行教学的课程,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英语专业仅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要求加试口语。
第十五条 除地质学、地质工程、石油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地球化学、地球物理学、测绘工程、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等地矿油行业背景的专业招收男生所占比例较大外,其余专业对招收男女生比例无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学、工业设计、土木工程、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园林专业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美术基础。建筑学专业学制5年,新生进校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徒手画加试,成绩不合格者,根据其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调整到其它专业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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