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教育部公布《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新规强调,如果招生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将被取消招生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调离现工作岗位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违规行为包括: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故意扰乱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擅自泄露、出售、偷换、更改考生报名、志愿、成绩、录取信息及其他有关材料;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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