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对于肢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以及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传染性、精神性、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无法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不予录取。其他情况根据国家相关部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其他要求
1.考生考试外语语种不限,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统一开设为英语。
2.报考舞蹈表演、主持与播音专业的考生原则上男生身高不低于165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5cm;其他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6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0cm;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的考生。
3.艺术专业类考生必须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和文化统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都达到专科合格线,学校以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的方式进行录取。综合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教育部批准我校计划招生的省市教育考试院、重庆市各区县招办、学校网站公布录取结果。
第五章 入学报到及复查
第二十一条 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到校报到,若不能按时到校报到须向我校招生就业处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一律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毕业体检合格,颁发教育部监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重庆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在校贫困生可按政策享受各种奖励和资助: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国家奖(助)学金
3.“励志”奖学金
4.勤工助学岗位补助
5.其他政策性学费减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重庆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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