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的同时,也为家庭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方便。此外,还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就业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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