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艺术学院2013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艺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自由大路695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艺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艺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艺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吉林艺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规定要求,经吉林艺术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音乐学(音乐编辑与出版)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音乐学(电子音乐制作与创作、流行音乐制作与创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音乐表演(现代器乐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美术学(艺术品经营与拍卖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绘画(现代绘画等)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雕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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