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宿费标准:本科900元/学年(6人/间),专科700元/学年(8人/间)。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我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专业考生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进档考生分数高低的顺序,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优先满足分数高的考生的志愿要求。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所设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只招收美术类考生,承认招生省份美术类统考成绩。录取时在文化课达到有关省(市、自治区)划定合格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对单科成绩的要求:(1)对单科成绩数学、英语有一定的要求;(2)艺术类专业在录取时数学成绩计入总分。
第十二条 按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实行属地化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办规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数学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
第十四条 英语为我校各招生专业的唯一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中所作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兰州工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兰州工业学院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经济困难资助金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依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的本年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一律废止,并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整个招生宣传、咨询、录取工作,统一由我校招生就业处按照本章程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我校郑重声明: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个人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考生和家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我校招生咨询人员作任何不符合招生规定的承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兰州工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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