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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3-05-22 17:02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我院的办学宗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院全称: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部标代码:13515。

  第三条 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是由兰州理工大学与深圳市华育昌国际科教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2004年2月被国家教育部首批确认为“独立学院”。2010年7月被中国独立学院协作会授予“全国先进独立学院”称号。

  第四条 学院地处甘肃省省会兰州市,与兰州理工大学毗邻。目前在校学生近万人,设有10个系,5个教学部,1个工程培训中心,31个本科专业,建立了160余家校外实验实习实训基地,形成了以机械、电气、土木、材料、化工等工学学科为主兼备理学、文学、管理学专业,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其中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和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专业为甘肃省高等学校特色建设专业。学院依托兰州理工大学雄厚的办学实力和优越的教育资源以及深圳市华育昌国际科教开发有限公司在科教资源开发和研究方面的综合优势,根据现代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学科专业,办学起点较高,办学机制科学,办学质量保证,办学特色鲜明,办学实力雄厚。学院与吉林大学、湖南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上海理工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沈阳工业大学、长春理工大学、西安理工大学等10余所高等学校开展委托培养计划。学院有与美国中央俄克拉荷马大学和马来西亚林登大学签订了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合作项目。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多学科、教学型、应用性、有特色”的工程师的摇篮的办学定位,遵循“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以学术为指导”的办学理念,按照“实施规范管理,营造人文氛围,建设精明团队,确保培养质量,创建一流学院”的建设发展思路,努力培养“实践能力强、创新意识强,文化素质高、社会价值高”的高级工程技术应用型人才。学院在董事会的领导和全院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秉承“求是、砺志、笃行”的校训,以及“自强不息、求是创新、追求卓越”的学院精神,不断拼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将学院建设成为“区域一流、行业一流”的教学型大学。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院长、主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成立“兰州理工大学技术工程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全面贯彻落实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决议,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及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院接受兰州理工大学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对招生录取的全程监督;同时成立学院纪检监察领导小组,全面监督检查招生过程中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情况,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开展招生工作调研;编制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报到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13年学院共有23个专业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计划2200名。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本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及各省生源质量,综合分析、确定本院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实行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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