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高职类各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各省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二条 专业志愿级差: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依所报专业顺序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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