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专业收费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1.学费:石油工程技术、钻井技术、油气开采技术、油气储运技术、井下作业技术、石油与天然气地质勘探技术、石油化工生产技术、环境工程技术、应用化工技术、生物化工工艺、工业设计、软件技术、装潢艺术设计、物联网应用技术、数控技术(石油装备制造方向)、汽车运用技术、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机械制造及自动化、焊接技术及自动化等19个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其余的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2.住宿费:每生每年500元。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铁人式”优秀人才奖,以及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和订单企业奖、助学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大庆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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