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每人每学年住宿费 1300 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上述收费,以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为准。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嘉庚学院设立“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奖学基金”,每学期向全院 30% 以上的学生颁发各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嘉庚学院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 [2007]1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教办财〔 2007 〕 44 号)及其相关文件设有 “ 国家奖学金 ” 、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 国家助学金 ” ,帮助有需要的优秀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厦门大学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我院报考厦门大学的应届毕业生。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二十四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经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由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招生期间,厦门大学成立招生监察组,负责监察招生工作人员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和履行职责等情况,查处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况,招生录取期间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 0592-2186219 )和电子信箱: xmujw@xmu.edu.cn 。
第二十六条 嘉庚学院面向福建省漳州市招收走读生的志愿填报和录取要求请登录招生信息网查阅,或向考生所在地招生部门查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若有与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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