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新生奖学金,奖金额最高为免缴四年在校学费。
第三十一条 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措施
(一)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本科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可达到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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