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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专科招生章程(2)

2013-05-17 17:26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普通类、艺术类)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面向黑龙江省招生。考生须按黑龙江省招生办规定,参加美术设计类全省统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的生源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十五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办相关要求按成绩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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