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学金及帮困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学生奖学金、贫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其中前两者的获奖面为20%,学校目前学生奖学金一等800元/人/年;二等500元/人/年;三等300元/人/年,贫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一等800元/人/年;二等6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年; 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在新生报到现场开辟“特困生”(需持所在地县(区)级民政部门证明)的“绿色通道”;贫困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省市物价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各届的监督,接受投诉和质疑,并负责处理和协助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第二十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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