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以社会需求、学科专业结构及就业状况等为依据制定分专业招生计划,克服盲目性和短期性。
第九条 生源计划是以各地人才需求情况、对等招生协议落实情况、上级总体平衡情况以及考生报考我院的生源情况为依据制定。生源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审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生生源计划寄(送)到各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整个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要求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开、公平,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按照各省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的报考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当考生志愿相同时,优先录取高分考生,并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要求。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课成绩、相关专业科目成绩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后,依据考生的报考专业志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七条 投档的考生,按有关政策和学校专业实际要求,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专业录取过程中,若总分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九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我院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考生也可登陆我院招生就业信息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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