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做到依法治招,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顺利开展招生录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的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
第四条 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是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由国家公办的黑龙江省唯一全日制的少数民族高校。
第五条 学校坐落于北国名城——黑龙江省哈尔市。
第二章 基本情况
第六条 学院占地面积30.38平方米,建筑面积11.14万平方米。现有教职工370名,其中教授13人,副教授132人,全日制在校学生5000余名;学校现有图书30.7万册,设备总值1100余万元。
第七条 学校设有少数民族语言系、食品与制药工程系、生命科学系、经济管理系、外语系、中文系、艺术系、体育部、预科部、基础部、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部等教学单位,还设有继续教育中心和计算机与网络中心。
第八条 学校设有蒙古语言文学教育、朝鲜语言文学教育、语文教育、英语教育、音乐教育、体育教育、食品分析与检验、食品加工技术、食品机械与管理、乳品工艺、酿酒技术、生物制药技术、药物制剂技术、药物分析技术、中药制药技术、生化制剂技术、宠物医疗与疫病防治、动物医学、森林生态旅游、生物技术与应用、媒体策划与管理(新媒体与公关实务方向)、会计(税务会计方向)、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会计与审计、物流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音乐表演、艺术设计、应用韩语等专科(高职、高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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