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施行教育部规定的 “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制定的投档比例接受投档。
第十条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分配专业,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学院承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考生在专业分配上按加分后成绩排队。对于同等分数、志愿的考生,学院优先录取从高至低级别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受奖励者。
第十二条 学院外语教学以英语(俄语)授课为主。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学院在收费方面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按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本科学费为4500—5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专科学费为6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第十五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同时也为帮助家境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学院设置了优秀生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2000元/年,二等1000元/年,三等600元/年)等多项奖贷制度,并可以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办理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哈尔滨金融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学院通过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的考生,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金融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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