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依据《哈尔滨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由我院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哈尔滨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哈尔滨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哈尔滨体育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3年我校硕士研究生、本科、中专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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