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费管理与招生工作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哈尔滨理工大学行政事业经费拨款。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规定,收取学费。
第十八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等情况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特等:1500元/学期,一等:750元/学期,二等:400元/学期、三等:200元/学期,单项200元/学期)。
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学校还为困难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勤工助学岗位,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学校还设有多项社会奖助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招生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哈尔滨理工大学在招生工作中进一步深化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党发[2008]38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哈尔滨理工大学。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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