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十条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曲阜师范大学杏坛学院纪检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录取
第十二条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由学校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公布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执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三条录取原则: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我院英语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我院日常教学公共外语科目为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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