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体检要求: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专业培养特点,除文件中规定的有关疾病不予录取外,有下列情况者也不宜报考我校:躯干或肢体残疾、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以内,另一耳全聋的。
录取期间,根据高考体检表无法确定病情的考生,学校组织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不适合所报考专业学习的考生,学校予以退档。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在高考体检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我校录取各专业学生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对经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认可、公示并已计入高考成绩,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并根据该省有关规定提档录取。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束后,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我校在河南中医学院招生网上及时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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