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八条 招生专业详见各省区市招办公布的专业及计划数。
第九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收参加本年度普通高考高中毕业生,民汉兼收。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单独招生的录取按照国家、自治区示范性高职院校有关的单独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招收“三校”毕业生,需统一参加自治区招办组织的“三校生”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我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不合格者及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新生,我院将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学费:理科专业:4200元/生·年,文科专业:3800元/生·年。住宿费:800元/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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