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工作纪律
第五条 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专业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中央戏剧学院招生工作纪律》、《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专业考试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专业考试监考人员工作守则》、《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专业考试评卷规则》、《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专业考试“十不准”》。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的招生计划,审定每年度的招生章程及招生简章。
第七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本科录取原则:话剧影视表演、戏剧影视导演、舞台设计、舞台灯光、舞台化装、舞台技术、舞台服装、音乐剧表演、京剧表演、歌剧表演(西洋歌剧演唱、民族歌剧演唱)、影视编导、演出制作专业方向: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我院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排名择优录取。戏剧创作、电视剧创作、戏剧史论与批评专业方向:专业考试合格考生,高考总分达到我院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考试总分和高考总分相加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影视制片专业方向: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高考总分达到我院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分文理按文化课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第九条 高职(专科)录取原则:所有高职(专科)层次专业考试合格考生,高考总分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北京生源的考生,高职(专科)层次采用高会统招方式。高考统考科目:语文、数学(文/理)、外语,会考参考科目:历史、政治。录取时统考科目总分须达到北京市艺术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会考科目等级要求:C。戏剧影视表演方向: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分省按照我院专业考试成绩排名择优录取。本科兼报高职(专科)但未被本科录取的本科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参加高职(专科)批次录取时,专业排名在专业考试合格的高职(专科)考生之前。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允许我院高职(专科)层次戏剧影视表演专业方向在省统考合格的基础上组织校考,故该方向未通过我院专业考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六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和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理科考生兼招。
第十一条 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考手续、考试科目和要求详见我院每年
的招生简章。华侨、港澳、台湾考生须遵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报名参加文化课考试。
第六章 新生入学
第十二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收费标准详见我院在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中的相关说明。
第十四条 我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和中央戏剧学院奖学金。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进行体检和报考条件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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