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聊城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提升内涵,优化结构的原则,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毕业生就业、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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