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二十条 学校对录取的全体新生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由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温州医科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温州医科大学学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招生联系方式
1、招生网址:
2、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医科大学招生办公室,邮编:325035
3、电子邮箱地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温州医科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我校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遵照本章程。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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