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清华大学在调档时,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对清华大学认定的自主选拔候选人,其认定协议另有规定的以协议为准。
第十四条 清华大学按照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数级差。分数级差的确定原则为:以调档线上该考区报考清华大学的所有考生的专业志愿满足率最大为原则,在1-5分之间选取一定分数作为级差,各专业志愿间的分数级差取同。
第十五条 清华大学在部分省份招收国防生和定向生。当在各省(区、市)清华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类科目录取分数线上报考国防生和定向生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可在清华大学本科第一批次同类科目录取分数线下20分之内调阅有国防生和定向生报考志愿的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国家扶贫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实行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十七条 清华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飞行学员。学生经飞行学员招收选拔合格后,先进入军队飞行院校进行军政强化训练和筛选体验飞行,我校再择优遴选有飞行潜质的进入“飞行员班”学习。培养采取“3+1”模式,学生先在清华学习3年,后在军队飞行院校学习1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清华大学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开展保送生、自主选拔、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非通用语种、港澳台侨等类型的招生工作。
第十九条 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根据本章程和艺术类专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招生录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清华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并作为我校高考录取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清华大学将制定相应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清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清华大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1号。邮编: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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