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成人教育本专科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学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学生、国防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港澳台侨生等)和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六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巴黎索邦大学、法国保罗—瓦莱里大学、法国马赛商学院共同合作创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八条 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咨询宣传工作,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咨询组;
5、组织实施本校普通本科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生的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本科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我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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