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国防生除外)。
7、经我校考核认定的拟录取保送生及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13年自主选拔录取(含保送生)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8、与我校签订协议的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13年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及所签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9、经我校考核合格的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13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0、经我校考核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体育特长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1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1、运动训练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13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12、体育教育专业考生的录取原则,在满足以下条件:投档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普通类理科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80%,体育专业测试成绩(含专项成绩)不低于80分(100分制)的情况下,按照进档考生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13、为选拔职业信念坚定、乐教适教的优秀新生接受师范生免费教育,我校2013年招生将在个别省份(见省招办公布信息)实施“免费教育师范生入校选拔”试点:入学一个月内,经新生个人申请,学校专家组考核合格者即可转为免费教育师范生,其余新生作为非师范生在原录取专业学习。
14、按教育部等五部委办要求,我校2013年在部分省份投放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该计划全部纳入我校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
15、国防生的录取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布的《北京师范大学2013年国防生招生简章》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6、体检标准按我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制定的《北京师范大学2013年招生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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