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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专科招生章程

2013-04-28 14:51 来源:【郑州教育网 对此文章感兴趣的有: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规范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学校简介

  第四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13778(填报志愿代码D778)

  第五条 学校地址:烟台校区:烟台市滨海东路508号,邮编:264199

  莱阳校区:山东莱阳市文化路88号,邮编:26520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第七条 学校批准成立的时间及荣誉称号:我校始建于1958年, 2004年经教育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先后荣获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文明办、山东省人事厅等九家单位联合授予的山东省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教育先进集体、山东省医学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中医工作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自1998年至今,学校荣获厅级以上荣誉16项。学校是全国中医药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单位。

  第八条 学校基本情况:

  ★地理环境

  学校坐落于胶东半岛烟台,有两个校区,共占地736亩,新校区位于烟台养马岛跨海大桥东侧,风景秀丽,气候怡人,学校北门正对烟台滨海东路,交通便利,设施完备,功能齐全,为学生提供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老校区在素有“梨乡”美誉的莱阳,全国各地通往烟台的列车都在此经停。

  ★办学条件

  学校校舍建筑面积26.3万平方米,固定资产1.86亿元,教学实验设备总值5049万元。学校建有省财政重点资助的护理技能中心、临床技能中心、针灸推拿康复实验中心、机能学实验教学中心、公共基础实验教学中心、形态学实验教学中心、中药学实验教学中心等7个实验实训中心,拥有数字化中药标本馆和人体生命科学馆,配备了液相色谱分析仪、薄层扫描仪、显微图像分析仪、药理生理工作站、护士智能化培训中心等先进的教学科研设施。学校拥有附属医院8所,教学医院、医药企业等教学实习基地168处。图书馆藏书48.6万余册,实行微机管理,开架借阅,同时建有电子阅览室和数字图书馆。中药标本陈列馆馆藏中药材标本、浸液标本2700余种,腊叶标本1万余份,是全国中医药院校中规模较大的中药标本陈列馆之一。教育技术中心拥有先进的闭路双控电化教学系统、校园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非线性编辑系统等,具有摄、录、编、播相配套的功能。教学和管理用微机1200余台,建有校园网,并实现宽带连接。

  ★师资力量

  学校师资力量雄厚。教授、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51人,教师中博士、硕士研究生133人,卫生部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山东省突出贡献专家1人,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3人,省、市级教学名师、教学能手32人。中国工程院院士石学敏等11位著名博士生导师为我校客座教授。学校拥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2个,中央财政重点建设专业2个,山东省特色专业3个,山东省教学团队4个,国家级精品课程2门,省级精品课程16门。在全国率先制作、实施中医药农村50项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其成果和经验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向全国推广应用。目前承担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等科研、教研课题65项。

  ★办学理念

  坚持以高职高专教育为主体,突出中医药特色,最大程度满足人们对中医药及其相关产业医疗保健需要,最大程度满足学生求知、求技、求职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德行统一。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素质中医药人才。深化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学校内涵建设,逐步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有较高知名度的高等中医药院校。

  ★办学成就

  五十年来,学校坚持以素质教育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本位,以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重点的办学思路,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战略,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显著提高,为社会培养了4万多名中医药专业人才。毕业学生综合素质高、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能过硬,深受社会用人单位好评。

  三、组织机构

  第九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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