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4)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5)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6)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学费标准:理科: 6000元/年;文科:5600元/年 。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春季高考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政策及特困生帮扶措施。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高等院校大学生资助政策,按照上级要求建立起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缓免、“绿色通道”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资助体系;对表现优秀的同学除颁发奖学金外还给予多种单项奖励;安排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救助措施,使贫困学生也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山东华宇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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