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
第二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除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由专业学费(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1400元)和学分学费(每生每学分75元)组成。包装工程(包装艺术设计)、产品设计按艺术类专业收费。住宿费每人每学年1000—1200元。
第三十一条 高考录取的新生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艺术类专业按每生每学年7000元、其他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学年末按实际修读学分进行结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通信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三十三条 学校开设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特别困难的新生可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向学校申请“新生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办网址:
咨询电话:0571-86915007
电子邮件:zhaosheng@hdu.edu.cn
通讯地址:杭州下沙高教园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18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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